2007年3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有钱就去贪色 有色更是贪钱
汪霞 葛东方

  年仅19岁的湖南籍女孩龚某,因与老乡合谋抢劫情人脖上的金项链,而被台州市椒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5年,在椒江某休闲中心做服务员的龚某开始与椒北某村的有妇之夫陈某交往。一年下来,龚某从陈某身上获得了不少钱财,龚某也经常在老乡、小姐妹间吹嘘这个情人如何如何有钱,对自己又是如何如何的好。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有两个老乡对陈某脖子上价值2万余元的金项链产生了“兴趣”。两个老乡说,只要龚某把陈某约出来,其他的事情由他们干,所得项链卖了钱后合伙开设赌场。于是,贪财的龚某同意合伙。2006年9月24日晚10时半左右,按事先计划,龚某约陈某到其暂住处见面,并故意叫他在暂住处附近的超市门口下车。见陈某来到,在此等候的同伙即跟踪欲行抢劫,因陈某警觉而未果。随后,龚某将陈某已到暂住处的信息发短信告知同伙,同伙即用事先配制的房门钥匙进入房内,将正准备作乐的陈某按在床上,扯走其脖子上的半根黄金项链,重108.5克(价值15733元)。
  在抢劫中,陈某颈部受伤,其伤势构成了轻微伤。